导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网络货运”这个词出现得越来越来频繁。我们接触的最多就是快递运输,这就是网络货运了吗?其实这只是网络货运的一部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什么是网络货运?
网络货运是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的车货匹配平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互联网平台加数字化技术引用,在大数据的介入下,促使货运全网互联互通,借助智慧物流模式进行行业升级。
交通部重点强调全面贯彻、坚持发展的“互联网+”高效物流,通过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
2 网络货运是怎样运行的?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3 网络货运的发展初衷是什么?
(一)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去除中间环节,缩短交易链条,解决层层转包问题。通过数字技术提升运力组织效率,提升找货、找车效率,降低车辆空驶率。通过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降低物流成本。
(二)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原来个体司机税务、法律地位不清晰,大量司机承接了运输业务却不方便为托运人开具发票,导致托运人进项抵扣不足,很多通过购买发票来解决,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大量个体司机的税款流失。现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模式,以承运人身份承接货主运输业务并为货主开具发票,同时获取个体司机代开的运费发票解决自己的进项问题。通过监管及数字控税,解决原来物流行业虚开乱象。同时通过可视化监管解决行业超载等问题,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4 网络货运存在哪些涉税难题?
(一)网络货运平台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个体运输户数量众多、跨地区承接业务,向托运人开具进项发票既存在客观困难,也存在主观无意愿。在物流行业基本面貌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难题依然突出。尽管财税〔2016〕36号文明确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开票纳税,网络货运平台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开票可以解决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网络货运一方。
实践中网络货运平台的进项来源主要是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但这部分进项抵扣明显不足。这一问题也同时带来了网络货运平台虚开燃油费、路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二)网络货运平台成本列支缺乏合法凭证
当然,除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外,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一大难题。根据《暂行办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向托运人开具发票,则收取运费的主体也是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那么其向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支付运费时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也是棘手的事情。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口径就是: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500元。实际上这个标准非常容易被超过,因此按照规定,大部分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而前已述及,实际承运人代开发票的意愿十分薄弱,这就导致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大量白条入账的现象,涉税风险极高。
(三)财政返还政策面临清理,撮合型平台或应运而生
前已述及,网络货运平台增值税抵扣不足是一大难题,大部分平台合规解决方案是取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弥补过高税负。多年来,诸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推定地方经济发展,对特定主体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与经济环境背景下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地方财税优惠政策的长久施行被恶意利用偷逃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流失,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近年来,类似地方政府财政返还政策越来越少,已执行的政策到期后亦面临逐步清理。
5 网络货运平台的出路在哪里?
(一)网络货运承运业务是关键
承运业务真实性是网络货运企业税务合规的第一要务,是避免涉税风险的关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无车承运、网络货运,归根结底要回归到“承运”这一业务实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也为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方向:
首先,平台企业应从入网车辆的身份核验上,确保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
其次,个体运输户提供的燃油费、路桥费发票的入账,应关注真实性与相关性;
第三,严格按照税总函相关规定代开发票。
(二)倒逼个体公司代开发票
国家鼓励平台经济发展,在税收方面的考量是将个体、平台及终端用户均纳入税收监管。即便个体司机代开发票的意愿薄弱,在国家税收征管大环境下也应作出改变。目前,税务部门对明星、主播之类的高净值人士的个税问题予以重点关注,目的也在于提高社会整体的税收遵从。
(三)改变网络货运的底层逻辑,转变为与灵活用工平台类似的在线运输撮合平台。
这一点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中已经有所体现。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见证运输业务真实性,并取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代收代交个体司机税款、向货主代开发票及司机完税凭证,网络货运平台将不再通过运输服务差价盈利,而是以广告费、服务费等方式盈利,将使网络货运发生极大转变。但在这一转变中,平台的资质问题以及承担的监管责任问题也需要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中予以考量,否则灵活用工平台当下出现的涉税涉票违规行为同样会在网络货运平台上上演。
小结:无论网络货运走向何方,业务的真实性仍然是包括交通部门、税务部门等在内的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根据相关规则保存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均是实现网络货运业务合规的重要保障。